清环清城罚〔202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60805309C
法定代表人:甘木清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路村龟头岭(华强工业区内新仓库一、二层
清远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3日、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你公司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贮存含电路板的废硬盘碎件(危险废物类别HW49900-045-49),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环评审批的你公司年产1.5万吨塑料粒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无水洗工艺,现你公司扩建4条水洗分离生产线,属重大变更,环评类别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你公司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扩建4条水洗分离生产线;
3.你公司扩建的4条水洗分离生产线,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3日、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3日和1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关于<清远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塑料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0〕202号),环保主管部门验收(清环验〔2010〕118号)、《清远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生产1.5万吨塑料粒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论证报告》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3年3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3年4月5日收到你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及陈述申辩书》,2023年4月21日举行听证会。经现场复核、法制审核并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鉴于你公司在我局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后主动停止生产、拆除涉案设备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你公司第二项、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4.18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