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盛宏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51243477H
法定代表人:陈肖兰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东屋村土命横石坳厂房之二
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3月擅自投资100万元开工建设塑胶地板砖加工和生产项目,实际于2022年9月已投资60万元安装完成1台破碎机、1台分散机、2个搅拌罐、6个搅拌储存罐。上述建设项目尚未建设完成,该项目为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环评类§1.1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元整(¥12,3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