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米运理: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庸墩村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于2023年1月期间通过汽车运输将约15吨的工业固体废物(夹杂塑料的黑色泥状物)擅自倾倒在清城区石角镇孖寮、三岗村交界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2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4月1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该案并于5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审议,我局认为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及提交的整改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采纳你陈述、申辩意见,决定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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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