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顺通铜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HR3F64
法定代表人:杜浩全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管理区太平埔村太四村石坳背
清远市顺通铜材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堆放的金属块内贮存有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废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9),至今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你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向我局递交陈述书材料,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并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裁量标准,涉及量在一吨以下,是通过焚烧的方式处理处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经营活动所涉地点为一般区域。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