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蔡国良:
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
清远市顺通铜材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顺通铜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堆放的金属块内贮存有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废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危险废物,危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5-49),至今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你是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清远市顺通铜材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2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你于2023年4月22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并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裁量标准,涉及量在一吨以下,是通过焚烧的方式处理处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经营活动所涉地点为一般区域。由于你是清远市顺通铜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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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