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臻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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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顺华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村鳌岗地经济合作社芙蓉岭
清远臻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1月新建废旧电机马达拆解加工项目,投资总额36万元;
2.你公司新建的废旧电机马达拆解加工项目为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建成,即于2023年4月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其他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47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1裁量标准,由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地点属于一般区域,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配合调查,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肆拾元整(¥7,740.00)。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由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属于报告表类,排放一般污染物,建设项目地点属于一般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不配合调查,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柒仟柒佰肆拾元整(¥307,74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专户帐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