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何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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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承租的清远臻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进行检查,发现你承租厂房从事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废旧电机马达拆解加工建设项目,在未配套建成污染物治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上述项目已于2023年4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2023年5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4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4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你提交《关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48号)的陈述和申辩书》。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你提出的申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对你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你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中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由于承租的厂房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属于报告表类,排放一般污染物,建设项目地点属于一般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不配合调查,你作为直接责任人(承租清远臻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者),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专户帐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