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柒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X2PM26
法定代表人:莫雨媚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七星村委会七星岗村自编016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经核查,你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7月31日分别在对车牌号为粤R5691F、粤A77VD2的车辆进行在用车检测时,在得知车牌号为粤R5691F、粤A77VD2的车辆排放污染物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下,通过用排放合格车辆代替排气污染物测试,致使原来排气污染物测试不合格车辆数据符合合格结果;并伪造粤R5691F《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441800292305251604001835);粤A77VD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为441800292307311551556277)共2份,收取了检测费用(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定合格证》《调查询问笔录》《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视频监控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你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10月7日向我局明确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