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塞稳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477A5U
法定代表人:彭叶华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丰村委会水湖朗路边村(自编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设备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经审查、报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丰村委会区域内建设塑料薄膜制造项目;
2.上述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0日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经复核,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其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其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3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