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3〕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达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LF2P4R
法定代表人:陈旸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创新路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达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将原料桶清洗后的废水倾倒至厂区雨水渠,后经雨水排放口排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3〕第296号)《检测报告》(TR23100531)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11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书》等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影响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其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3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