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兴宇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0116160A
法定代表人:高伟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民安管理区塘邦村民小组
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你公司于2010年取得回收加工废旧电线电缆项目环评批复、完成验收,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目前扩建从事废旧电机、废旧马达、废旧压缩机等废旧五金拆解生产,共建设有12个拆解车间。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完成废旧五金拆解项目建设,其中A1、A2、A3、A8、A10、A11、A12、A13车间正在生产,有工人正在拆解废旧五金,A4、A7、A9车间未生产,但有生产痕迹,A14车间空置。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取得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擅自于2022年12月投资14万元开工建设;
2.你公司扩建项目于2022年12月投入生产,原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损坏,未配套新建环境保护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5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提交书面申诉申辩,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元整(¥3,220.00)。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叁仟贰佰贰拾元整(¥203,22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4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