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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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担任清远市兴宇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6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3年11月23日提交书面申诉申辩,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决定部分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4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