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金桃园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555582942
法定代表人:欧阳燮贤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内
清远市金桃园铝业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4日、10月30日、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分别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废水、废气采样检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根据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DW002)中,铝含量为4.96mg/L,超出你公司许可排放浓度限值2.0mg/L的1.48倍;
2.根据《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3100640-2)监测结果显示,2023年10月30日,你公司反射车间(熔铸废气)废气排放口(DA004)外排废气氮氧化物的排放速率3.09kg/h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DA004)外排废气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速率限值1.0kg/h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序号2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20m”二级标准“1.0”1.0kg/h的排放限值要求的2.09倍;
3.你公司含镍废水车间排放口(DW003)虽然已安装流量计和在线监测采样管道,但水样未输送至分析仪器,没有数据上传至有关平台。不符合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管理”序号68、69中“DW003含镍废水车间排放口”总镍、流量采样“4次/日,每次间隔不少于6小时”的要求,现场提供的自行监测报告中,也未有DW003含镍废水车间排放口特征污染物镍的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24日、30日、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30日、1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3)第323号)、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TR23100640-1》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6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享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你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现场复核,法制审核并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拟作出的部分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7.2裁量标准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该项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经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由于你公司该项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经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4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