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兴文记(清远)制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73066642B
法定代表人:李志彬
详细地址:清远市源潭镇秀溪村青草岭
联兴文记(清远)制革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组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3〕第317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443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90mg/L)的3.92倍;氨氮为150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10mg/L)的14倍;总氮为193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50mg/L)的2.86倍;色度为70倍,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30倍)的1.33倍;挥发酚为0.39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0.3mg/L)的0.3倍。你公司存在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3〕第317号)、现场照片、联兴文记(清远)制革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予以证实。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3〕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时限和方式。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不是主观故意行为;二是外排的生产废水暂存在水池中并无排放至外环境;三是发现增氧机坏了和生化池菌种存活率较低的问题导致废水超标后,公司马上停止生产,更换设备和培养菌种;四是会尽快完成整改,请求从轻处罚。
对于你公司提出的第一、第二点陈述申辩意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使用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有排放至对外环境,检查前你公司已发现废水治理设施的增氧机出现故障导致生化池菌种存活率较低的现象,但你公司未及时整改,从而导致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而且我局执法检查和采样过程符合相关规范,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志彬亦对采样现场及过程予以签字确认,以上情况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执法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我局对你公司第一、第二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你公司第三、第四点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间,马上停止生产并更换设备和培养菌种的行为属于积极、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我局经研究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结合2023年党中央、省、市有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你公司的整改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4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