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中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5MQR3P
法定代表人:张锦基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锦兴路168号敏捷水岸花园23号楼1层商铺11号(复式)之二层自编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作为编制技术单位的《清远升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增产水性乳液5000吨和新增净味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项目报告书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项目污染物PM10叠加现状值、在建、拟建源后95%保证率日平均浓度占标率为136.80%,报告书认为项目对评价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影响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环境影响可接受的条件之一“10.1.1叠加现状浓度、区域削减污染源以及在建、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后,主要污染物的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2.项目大气环境风险等级为一级,报告书未开展大气环境敏感目标等关心点的有毒有害物质预测评价,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9.1.1.6给出各关心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随时间变化情况,以及关心点的预测浓度超过评级标准时对应的时刻和持续时间。”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中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清远升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环评文件(电子档)、费用结算凭证、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注册登记信息、环评主要编制人劳动合同、资质证书,《关于〈清远升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增产水性乳液5000吨和新增净味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广清审〔2023〕21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等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第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享有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4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