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普塞呋磷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53629060D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6内自编一号
2024年4月2日-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化工三C车间东门空调冷却循环水、槽罐区东面第二个循环池冷却水、原材料卸货区清洗水、场地部分淋溶雨水等废水污染物未经处理,通过排放、溢流等方式流入厂区生活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后,排向雄兴工业园区市政管网。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2日、4月3日、4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