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免〔2024〕8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兴长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丽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YY1222
地址:清远市新城B47号区洲心工业园内清远市新城联边线材厂首层之二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2024年3月11日上午你公司员工胡国明清洗带有蓝色油墨的拖把放在水槽中进行,产生含油墨的印刷清洗废水,未进行治理设施处理,经排水渠流入市政管网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兴长纸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兴长纸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1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证明:2024年3月11日,清远市兴长纸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印刷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将蓝色油墨倒在地上并使用拖把进行清理,随后将带油墨的拖把在水槽中进行清洗,清洗后含油墨的废水直接排水渠流至外环境的情况。
证据四:清远市兴长纸品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2MA4UYY1222001P)复印件副本第二册的第十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之三表2.1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中印刷清洗废水(第45页),证明:按照清远市兴长纸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你公司印刷清洗废水不外排,回用于设备清洗。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第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1.这次事件是因为新入职员工不小心碰倒致小半桶印刷水性环保油墨洒在地上,新员工由于过度紧张,本能性的随手用拖把想尽快的拖干净地上的残留油墨,该职员工已将大部分倾倒油墨处理回容器后,最后才用水龙头清洗拖把,事发后你公司已迅速教育员工,积极进行整改工作,严格要求今后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工作并接受我局批评教育。2.这是一次偶发性事件,不慎排放时间很短,只有清洗拖把的十分钟左右,不慎行为没有持续性。3.你公司一直以来奉公守法,此次事故属初犯,具偶然性。4.这次事件是新入职员工不小心所致,你公司自开业经营始,历来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这次短暂的不慎排放行为,你公司没有主观性放任和故意性。5.新员工当时清洗拖把后不慎行为就已经停止,因此对社会没有造成大的影响,也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6.在这几年疫情和步履维艰的实体经济环境加持下,因客户拖欠货款、难收款导致的坏账,到法院起诉成功都不能追回,已使你公司经济陷入难以破局的困境,严重影响到工人工资、租金、原材料采购的支付。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你公司每年按时缴纳税费,帮助国家解决社会困难老百姓的就业问题,其中有残疾人、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综上请求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30日对你公司核查,原设在印刷机旁的清洗槽已管口封堵,现场未发现外排废水情况,违法行为停止。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公司制定相关环保制度,落实员工责任;
3.公司对厂区范围环保等工作进行核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