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免〔2024〕9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龙塘镇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林小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88650094K
地址:清远市新城金沙商务大厦13楼F
我局于2024年4月6日至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污水排放总口排出的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118号〕,你公司废水排放总口氨氮为9.49mg/L、总磷为1.46mg/L,分别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污染因子“氨氮”排放许可限值0.19倍、“总磷”1.92倍。
你公司超出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刘蔚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刘蔚为清远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员工,受你公司委托接受调查。
证据三:清远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资料,证明:清远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6、10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明:4月6、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及现场勘察情况。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刘蔚)、现场照片,证明:清远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4月6、10日的生产以及设备运行情况。
证据六: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118号﹞,证明:清远市广业环保有限公司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废水排放口采样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1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提出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内容为:1.公司客观上此类情况是不可控、非主观意愿的事件;2.当公司发现进水指标超出BOT合同约定值和设计范围值时,已经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异常情况,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3.公司出现总磷和氨氮超标,非主观原因造成;加之公司积极作为及时改正,没有对周边水体及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属轻微违法行为,申请免于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公司核查,你公司在我局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后主动积极作为、及时改正。经我局负责同志集体讨论,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出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你公司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