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山:
身份证号码:
地址/住址: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成破碎机28台、浮选摇床27台、烘干炉3台,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4年2月份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金山、罗兴和、李广生、王宏伟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金山、罗兴和、李广生、王宏伟为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人及员工,受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委托接受调查。
证据三: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资料,证明: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项目已取得环保手续,取得手续的主要设备为破碎机6台、浮选摇床3台。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21、22、29日、5月8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明:2024年3月21、22、29日、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建成生产设备破碎机34台、浮选摇床30台、烘干炉3台。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金山、罗兴和、李广生、王宏伟)、现场照片,证明: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配套环境保护措施未经验收于2024年2月投入使用。
证据六: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82号﹞,证明: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废水排放口采样情况。
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4〕13号)告知你本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4月26日,你本人提出1.已停止使用上述批复外新建的生产设备设施,并已联系有资质单位就上述扩建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待完成环保验收工作后再投入生产使用;2.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环保知识培训学习和环保宣传,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有序进行生产经营,确保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污染物达标排放;3.受到环保部门处罚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所有进口业务,导致公司业务更加举步维艰,影响公司正常生存;4.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等陈述申辩意见。
2024年5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复核当天发现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公司新增超环评批复数量的生产设备仍在正常使用,你公司违法行为并未改正,经我局负责同志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规定》(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清远市亿宝物资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刘文龙 联系电话:0763-3939737
邮 编:511500传 真:0763-3939791
联系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