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晋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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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益中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拓街12号
广东晋莨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产生含有机废气的吹膜车间正常生产,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
2.你公司危废仓库内有4个废油漆桶未张贴危废标识;
3.你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
4.你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2、DA003)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以及第四十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我局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近一年内均属于首次违法;二是公司能积极配合整改,立行立改;三是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四是并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危害后果轻微,申请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你公司提出的以上四点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间,对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整改,并立行立改,属于积极、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此,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第一、二、三点陈述申辩意见;但对于你公司吹膜车间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的行为,已造成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对环境造成了影响,我局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故我局对你公司第四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经研究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第二、三、四项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标准: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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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毅斐、麦浩艺电话:0763-393904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4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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