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伟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693151162
详细地址:清远市龙塘镇金沙工业小区金沙公路旁
2024年3月15日、3月16日、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组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74号、第092号、第093号〕监测结果显示,2024年3月15日,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排放水体中,PH(无量纲)为9.7、总磷浓度为2.51mg/L,PH超出6-9范围,总磷超过许可浓度限值1.51倍;2024年3月16日,你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水体中,氨氮浓度为15.5mg/L,超过许可浓度限值0.55倍;2024年3月19日,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排放水体中,总磷浓度为3.74mg/L,超出许可浓度限值的2.74倍(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浓渡值:PH限值6-9、总磷限值1mg/L、氨氮限值10mg/L)。
你公司外排废水污染物超出排污许可浓度限值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卓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6-18页),证明: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许可浓度值,其中综合废水排放口PH(无量纲)许可限值为6-9、总磷许可浓度限值为1mg/L,生活污水排放口氨氮许可浓度值为10mg/L。
证据四:2024年3月15日、3月16日、3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24年3月15日、3月19日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综合废水排放口正常排水,2024年3月16日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正常排水,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五:《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74号〕《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93号〕《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92号〕,证明: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超标。
证据六: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74号〕《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93号〕《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92号〕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你公司提出:1.收到整改文书后,公司已立即整改。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之规定;2.公司近三年首次违法,除总磷外其余指标超标倍数在1倍以下,PH在5-10区间,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第六项“水污染防治类”中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综上所述,恳请依法支持公司申辩请求,减免罚款。
你公司外排废水在2024年3月15、16、19日均存在超许可浓度排放的行为,且存在PH、总磷、氨氮等多项因子超标,其中总磷最高超标2.74倍,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经我局负责同志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7.2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废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刘文龙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
清环清城罚〔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伟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693151162
详细地址:清远市龙塘镇金沙工业小区金沙公路旁
2024年3月15日、3月16日、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组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74号、第092号、第093号〕监测结果显示,2024年3月15日,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排放水体中,PH(无量纲)为9.7、总磷浓度为2.51mg/L,PH超出6-9范围,总磷超过许可浓度限值1.51倍;2024年3月16日,你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水体中,氨氮浓度为15.5mg/L,超过许可浓度限值0.55倍;2024年3月19日,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排放水体中,总磷浓度为3.74mg/L,超出许可浓度限值的2.74倍(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浓渡值:PH限值6-9、总磷限值1mg/L、氨氮限值10mg/L)。
你公司外排废水污染物超出排污许可浓度限值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卓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6-18页),证明: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许可浓度值,其中综合废水排放口PH(无量纲)许可限值为6-9、总磷许可浓度限值为1mg/L,生活污水排放口氨氮许可浓度值为10mg/L。
证据四:2024年3月15日、3月16日、3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24年3月15日、3月19日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综合废水排放口正常排水,2024年3月16日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正常排水,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五:《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74号〕《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93号〕《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92号〕,证明: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超标。
证据六: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74号〕《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93号〕《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092号〕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辨,你公司提出:1.收到整改文书后,公司已立即整改。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之规定;2.公司近三年首次违法,除总磷外其余指标超标倍数在1倍以下,PH在5-10区间,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第六项“水污染防治类”中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综上所述,恳请依法支持公司申辩请求,减免罚款。
你公司外排废水在2024年3月15、16、19日均存在超许可浓度排放的行为,且存在PH、总磷、氨氮等多项因子超标,其中总磷最高超标2.74倍,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经我局负责同志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7.2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废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刘文龙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