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改〔2024〕1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远市华明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250577347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南兴路2号广东高特铜业有限公司厂房壹栋2号楼1-4层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南兴路2号广东高特铜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新建成一个高档编织袋生产项目,经调查,该项目于2024年2月开工建设,2024年4月建成,设置有拉丝机3台、圆织机120台、切袋机10台、复合机1台、缝纫机3台、配料搅拌机6台、割管机1台、空压机3台,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常生产。经核,你公司的生产建设项目为塑料制品业,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中的报告表项目,你公司新建的高档编织袋生产建设项目尚未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复意见。
2.你公司高档编织袋生产项目产污环节是拉丝、复合等工序产生有机废气,拉丝工序已配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的废气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经调查,该套废气治理设施尚未进行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华明包装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吴万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华明包装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万省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7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证明:清远市华明包装有限公司新建的生产建设项目设置有拉丝机3台、圆织机120台、切袋机10台、复合机1台、缝纫机3台、配料搅拌机6台、割管机1台、空压机3台,2024年5月27日当天正常生产。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吴万省)(2024年5月29日制作),证明:清远市华明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复意见,设置的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治理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进行环保验收。
证据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证明:清远市华明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建设项目为塑料制品业,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中的报告表项目。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4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