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改〔2024〕2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乾诚破碎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NLKE6T
投资人:陈建聪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管理区石咀村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厂区西北面投资约5万元人民币新建一个废旧塑料、废五金的回收利用项目。经调查,你公司新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序号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报告表项目,该建设项目尚未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复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乾诚破碎厂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验收意见,证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乾诚破碎厂的主体资格和环评手续情况。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15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证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乾诚破碎厂新建一个废旧塑料、废五金的回收利用项目,2024年6月15日当天正常生产。
证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证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乾诚破碎厂废旧塑料、废五金的回收利用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中的报告表项目。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新建项目恢复原状。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4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