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改〔2024〕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远市生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海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61556716X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路村委会河边村猪场背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出租给郭蕙熊的车间建设了3台压包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危险废物代码HW49:900-045-49)的收集、贮存、处置,现场贮存有未压包加工的废电路板8.42吨,已加工完成含废电路板的压包料136.56吨;
2.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未配套建设雨水导流沟、初期雨水收集池等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淋溶雨水未经处理通过潜水泵抽向外环境,通过场地积水坑渗排、溢流等方式,向外环境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淋溶雨水。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陶德育、潘熙伟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4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