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4〕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欧炳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0494924N
地址:清远市新城B28号区广清大道旁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3年与清远市哲达顺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危险废物回收合同。经调查,你公司2023年实际委托清远市哲达顺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转移废矿物油约7.2吨,其中有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为0.42吨,剩下约6.78吨废矿物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苏咪娜、熊玉琼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苏咪娜、熊玉琼),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苏咪娜、熊玉琼的身份信息,苏咪娜、熊玉琼为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和售后文员,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日制作),证明: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废矿物油的危废接收单位为清远市哲达顺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提供的危废转移联单显示,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年委托转移废矿物油总量为0.42吨。
证据四: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10日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4份,证明: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实际委托清远市哲达顺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转移废矿物油数量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不一致。
证据五:2023年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哲达顺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回收合同》、《2023年友盈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全年废矿物油转移联单》(共5份),证明: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废矿物油的危废转移单位为清远市哲达顺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其全年委托危废转移单位转移废矿物油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为0.42吨。
证据六:2023年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废机油收据单、2023年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油进出存统计表,证明:2023年清远市哲达顺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回收清远市友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废矿物油的实际数量约为7.2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19号)后,公司目前已进行整改,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并如实开具危废转移联单,未对环境造成实际损害,近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恳请减轻处罚;2.由于本次事件属于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存在行业共性问题,目前汽车市场经济低迷,公司经营困难,一直面临亏损,恳请减轻罚款;3.公司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愿意在清远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恳请减轻处罚。
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调查,经复核,你公司在我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19号)后能够如实开具危废转移联单,属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且近两年内未被我局以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我局对你公司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对你公司第二点陈述申辩意见提及的行业普遍现象以及公司经营困难的意见,不属于可以减免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我局不予采纳;对你公司第三点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的规定,但你公司尚未公开道歉,我局对第三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部分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毅斐、麦浩艺 电话:0763-393904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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