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改〔2024〕2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荣邦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淑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149023308
地址/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青连村委会1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荣邦环保有限公司(简称:洲心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该企业的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废水正在排放,我局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其废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抽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243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粪大肠菌监测结果为1.4×104CFU/L,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限值及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中粪大肠菌限值1000CFU/L的1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东荣邦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荣邦环保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向庆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向庆科的身份信息以及其受广东荣邦环保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证据三:《关于<清远市洲心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建表[2014]149号)、《清远市洲心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远市洲心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23149023308001V),证明:广东荣邦环保有限公司洲心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其《排污许可证》粪大肠菌群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000CFU/L。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4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向庆科),现场采样相片,证明:5月24日我局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广东荣邦环保有限公司运营的洲心污水处理进行采样监测,采样时该厂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废水正常排放。
证据五:《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243号),证明:该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粪大肠菌监测结果为1.4×104CFU/L,采样当天该公司出水量为20010m3。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和具体内容的规定,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吴春刚麦浩艺 电话:3939041
地址:清远市人民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