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免〔2024〕1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桂鑫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书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83231378
地址:清远市银盏林场银中工业区嘉福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6年收购清远市青山不锈钢有限公司,并于2016-2020年期间,对原有生产线加料及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投资350万元于2020年改建1台35吨电弧炉和1台35吨精炼炉。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桂鑫钢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桂鑫钢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调查人员王锋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广东桂鑫钢铁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清远市大金源不锈钢有限公司环评批复、清远市青山不锈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更名环保意见、更名申请的复函,证明:广东桂鑫钢铁有限公司原环评审批的主要设备包括2台30吨电弧炉、2台40吨精炼炉。
证据四:2024年2月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2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工业品买卖合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投资350万元于2020年改建1台35吨电弧炉和1台35吨精炼炉。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第16页),证明:广东桂鑫钢铁有限公司改建1台35吨电弧炉和1台35吨精炼炉项目属于名录第二十八类(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第62项(炼钢)中“全部”类别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以提高法律意识。
2.充分认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联系人:陶德育、刘文龙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2024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