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改〔2024〕2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雅之鑫(广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豪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66DAA52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建设项目正常生产中,其中管身成型、印刷、丝印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密闭负压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60m高排气筒排放。该项目年使用复合片材(PE)和PE颗粒年总消耗量10220t,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公司的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而非进行登记管理。你公司擅自将排污许可进行降级管理,其行为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雅之鑫(广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雅之鑫(广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张锋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张锋身份信息,受雅之鑫(广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证据三:《关于雅之鑫(广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广清审环<2022>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802MA566DAA520011Y),证明:雅之鑫(广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建设项目年使用复合片材(PE)和PE颗粒年总消耗量10220t,该建设项目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雅之鑫(广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建设项目属于“第二十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年产1万吨及以上涉及改性的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2926”,应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0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张锋,2024年7月19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雅之鑫废气处理设备运行记录表》,证明:2024年7月10日我局对雅之鑫(广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建设项目正常生产中,其中管身成型、印刷、丝印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密闭负压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60m高排气筒排放。
证据六: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4070698),证明:雅之鑫(广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有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产生。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刘文龙、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