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改〔2024〕3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远市通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志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7G3DQH08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泰洋工业区C9区05室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日常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存放在维修车间,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措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应当贮存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场所。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邱志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通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邱志和为清远市通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骆志明和李灿荣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骆志明和李灿荣),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骆志明、李灿荣的身份信息,骆志明为清远市通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主管、李灿荣为清远市通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勤人员,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清远市通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废矿物油存放在维修车间,你场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证据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存放在车间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代替GB 18597-2001)(节选),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关于“措施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6.1一般规定。”的要求。
你公司贮存矿物油的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于2024年8月30日前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