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清城罚〔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Q2279R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三江口村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DA001)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150号〕监测结果显示,2024年4月22日,你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监测因子氨氮浓度为18.1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氨氮10mg/L)0.81倍。
你公司上述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第10-11页),证明: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许可浓度值,其中氨氮许可浓度值为10mg/L。
证据三:被调查人员黄有辉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四:2024年4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24年4月22日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口(DA001)正常排水,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五:《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150号〕,证明:2024年4月22日,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监测因子氨氮浓度为18.1mg/L,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氨氮10mg/L)0.81倍。
证据六: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150号〕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提交《关于减免罚款的申请》,书面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已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超标原因为污水处理厂部分菌类数量不足,目前已完成整改,公司承诺在今后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杜绝超标情况再次出现,由于再生行业经济低迷,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恳请减免罚款。
你公司按照要求全面排查,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在今后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是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我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你公司经营状况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经我局负责同志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7.2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废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刘文龙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