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高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02600431
地址:清远市新城东二号区2-56号A幢201号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在自编号9#厂房、22#厂房、24#厂房内扩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将贮存在上述厂房的污泥固体废物经过分拣、陈化、混料后部分制作砖坯等工序后进入砖窑制作成烧结砖,部分违规委外处置,污泥贮存场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经于投入生产使用。
2.未依法核实佛山市文晨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英德市联德兴建材有限公司等三间公司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处置资质,擅自将应当由你公司处置的26130余吨生活污泥固体废物委托上述三间公司利用、处置。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陆高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陆高超为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莫志荣、蔡岳锋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莫志荣、蔡岳锋的身份信息,莫志荣为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蔡岳锋为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协查函,证明: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运行,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佛山市文晨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和英德市联德兴建材有限公司均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处置本应由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的污泥固体废物。
证据四: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文晨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英德市联德兴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处置合同,转移台账,磅单。证明: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佛山市文晨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英德市联德兴建材有限公司三间无相应资质的公司处置污泥固体废物的数量。
证据五:承包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责任和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蔡岳锋。
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以及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
你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将应当由你公司处置的26130余吨生活污泥固体废物委托三家无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处置资质公司利用、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