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98829819
法定代表人:管云红
详细地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福工业区A3区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采购固体废料木纹料薄膜及地毯料边角料作为原材料从事皮革生产,依据建设项目分类,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你公司上述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管海兵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管海兵为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受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环保部门调查。
证据三: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关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年产25万张标准皮革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开环﹝2015﹞1号)、验收意见《关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年产25万张标准皮革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环验﹝2010﹞45号)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418026698829819001V)等资料,证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已取得环保手续,取得手续的主要原辅材料为布基、油墨PVC树脂等,生产时使用的固体废料木纹料薄膜及地毯料边角料等未在该公司环评批复范围内。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7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管海兵)、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证明: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生产时使用的固体废料木纹料薄膜及地毯料边角料,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证据五:《关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年产25万张标准皮革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录”,26页、33页。证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生产时使用固体废料木纹料薄膜及地毯料边角料为原材料,是需要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证据六: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清单、生产配方,证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生产明有使用固体废料木纹料薄膜及地毯料边角料作为原料,已投产。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生产时立即停止使用固体废料木纹料薄膜及地毯料边角料为原材料。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未验收不得生产,改正上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的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刘文龙、潘熙伟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