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33028008
法定代表人:房建球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福工业园C区
我局于2024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组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DW002)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392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氨氮为18.8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10mg/L)的0.88倍;总磷为1.08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0.5mg/L)的1.16倍。你公司存在排污单位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8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2024年8月24日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2)正常排水,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三: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材料。证明:该公司取得的环保手续情况、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氨氮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0mg/L;总磷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0.5mg/L。
证据四: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392号〕,证明: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2024年8月24日外排废水中氨氮为18.8mg/L,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10mg/L)的0.88倍;总磷为1.08mg/L,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0.5mg/L)的1.16倍。
证据五: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具备检验检测认定资质,采样监测及分析人员具备技术岗位证,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392号〕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得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麦浩艺、陶德育 电话:0763-393979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4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