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活能:
身份证号码:
性别:男
户籍地址:
程活能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经营的猪场向外环境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属于畜禽养殖废弃物,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23号〕结果显示,你猪场外排废水氨氮为21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15mg/L)的0.4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2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明:2024年9月12日程活能经营的猪场正常生产经营,检查时有废水排出外环境,我局执法人员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外排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程活能),证明:2024年9月12日,程活能从事畜禽养殖,其猪场存栏量为1200头,达到规模以上养殖,猪场有猪粪废水排出外环境。程活能对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的采样过程和检测结果无异议。
证据三:《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23号〕,证明:程活能经营的猪场2024年9月12日外排废水中氨氮为21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15mg/L)的0.4倍。
证据四: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现场照片,证明: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具备检验检测认定资质,采样监测及分析人员具备技术岗位证,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23号〕合法有效。
你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4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你于2024年10月2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已经立行立改,当天完成外排水坑的清理清淤;用储罐车清运粪污增加消纳面积;将吸取教训,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和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在发生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后,配合调查,立即整改,属于初次违法且立即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