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建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33028008
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福工业园C区
我局于2024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组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DW002)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392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氨氮为18.8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10mg/L)的0.88倍;总磷为1.08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0.5mg/L)的1.16倍。你公司存在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24年8月24日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2)正常排水,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三: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材料。证明:你公司取得的环保手续情况、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氨氮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0mg/L,总磷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0.5mg/L,废水处理站实际处理量为580m³/d。
证据四:《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392号〕,证明: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2024年8月24日外排废水中氨氮为18.8mg/L,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10mg/L)的0.88倍;总磷为1.08mg/L,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0.5mg/L)的1.16倍。
证据五: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具备检验检测认定资质,采样监测及分析人员具备技术岗位证,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392号〕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书面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清远市富盈电子废水站保养的情况说明》《整改措施》《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等资料,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和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属于法定减免情形。因此,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