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云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98829819
地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福工业区A3区
我局于2024年9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你公司正常生产,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5)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22号)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为179mg/m³、二氧化硫浓度为49mg/m³、一氧化碳浓度为278mg/m³,分别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氮氧化物15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一氧化碳200mg/m³)的0.19倍、0.4倍和0.39倍,你公司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管海兵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第4-5页),证明: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其中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5)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许可排放浓度值分别为150mg/m³、35mg/m³和200mg/m³。
证据四:2024年9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2024年9月16日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正常生产,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5)正常排放废气,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排放废气进行采样检测。
证据五:《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22号),证明:2024年9月16日,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5)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为179mg/m³、二氧化硫浓度为49mg/m³、一氧化碳浓度为278mg/m³,分别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的0.19倍、0.4倍和0.39倍。
证据六: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22号)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书面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主要内容:1.区环境监测站在锅炉停炉前1小时对企业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2.企业迅速组织进行整改,更换布袋除尘设备;3.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复核,你公司在线数据情况与你公司所述停炉情况吻合,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件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意见》,鉴定评估本案大气生态损害费用较少,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属于法定减免情形,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以提高法律意识。
2.充分认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