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居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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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振兴路2号(一址多照)
2024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4)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V-24-1117)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口(DA004)的外排废气中,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7400,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6000的1.9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8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吕志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V-24-1117)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