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东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46294105E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镇大有乡虎岗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铜拉链清洗项目含酸废水产生的压滤污泥堆放于车间外的蓝色铁棚内,污泥用牛皮袋包装,包装袋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经查,该批压滤污泥逐渐累积堆放已有一个月,每袋污泥约25公斤,现场堆放有20袋,总重约为0.5吨。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7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刘某松,2024年9月28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汤某政,2024年9月28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周某君,2024年9月29日制作),证明:你公司铜拉链清洗车间的废水压滤污泥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张贴标识和贮存等环境问题。
证据二: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刘某松,2024年9月28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汤某政,2024年9月28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周某君,2024年9月29日制作),证明: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铜拉链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压滤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证据三: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四: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等材料,证明: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铜拉链清洗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8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日制作)、兴和(清远)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已整改,铜拉链清洗项目的压滤污泥已贮存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已张贴危险废物标识。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书面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意见:1.铜拉链清洗车间产生的废水每天产生量很少,需要等积攒到一定量时才开始压污泥,现场发现的污泥是当天挤压产生的,笔录中的“污泥存放一个月”是被调查人员的口误,讲成污泥堆放一个月。2.铜拉链清洗车间外蓝色铁棚内的污泥已于2024年9月28日晚上移至危险废物贮存仓,已按期完成整改,堆放的压滤污泥未对外界环境产生污染。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因你公司铜拉链清洗车间外蓝色铁棚内的污泥已移至危险废物贮存仓,并已贴上危险废物标签,已完成整改。经复核和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属于法定减免情形。因此,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及时将危险废物移动至危险废物贮存仓内。
联系人:虞杭鑫 朱志怿 电话:0763-3939041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