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杰:
身份证号:
住 址: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租赁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三角岭钟屋村的无名作坊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该无名作坊未取得相关环境保护审批意见,即开工建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无名作坊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的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该无名作坊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罗文杰身份证复印件材料,证明:相关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4日制作)、2024年12月4日、2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罗文杰)、2024年12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罗某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证明:2024年12月4日我局对该无名作坊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无名作坊内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废旧金属的分拣、拆解及水洗分选作业,该无名作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证照,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相关审批意见。
证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该无名作坊建设项目属于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四: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过磅单(3张),证明:该无名作坊内有经处理后的产品共29560Kg。
证据五:《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证明:该无名作坊内废塑料的再生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你作坊“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作坊“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停止建设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新建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恢复原状。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