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五: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需要配套建设的一体化处理设备(油水分离+A2O+絮凝沉淀)预处理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于2024年10月份开始投入生产。
你作为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4〕53号),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在责改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朱明五、朱某株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朱明五、朱某株的身份信息,朱明五为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环保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毛坯料400万片、表镜玻璃140万片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固定污染源登记表》、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其需要配套建设的一体化处理设备(油水分离+A2O+絮凝沉淀)预处理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于2024年10月份开始投入生产,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朱明五。
证据四:《关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毛坯料400万片、表镜玻璃140万片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固定污染源登记表》,证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一体化处理设备(油水分离+A2O+絮凝沉淀)预处理环境保护设施。
证据五:《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80号〕,证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使用,并对外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证据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环清城改〔2024〕53号)、《关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整改报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6日制作),证明: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在责改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清远惠晶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6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