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02600431
地址:清远市新城东二号区2-56号A幢201号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在自编号9#厂房、22#厂房、24#厂房内扩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并将贮存在上述厂房的污泥固体废物经过分拣、陈化、混料后制作砖坯等工序后进入砖窑制作成烧结砖,污泥贮存场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经于2023年8月投入生产使用。
2.未依法核实佛山市文晨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英德市联德兴建材有限公司等三间公司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处置资质,擅自将26130余吨生活污泥固体废物委托上述三间公司利用、处置。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陆某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和主体资格,陆某超为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莫某荣、蔡某锋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莫某荣、蔡某锋的身份信息,莫某荣为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蔡某锋为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协查函,证明: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运行,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佛山市文晨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和英德市联德兴建材有限公司均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处置本应由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的污泥固体废物。
证据四: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文晨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英德市联德兴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处置合同,转移台账,磅单。证明: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佛山市文晨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英德市联德兴建材有限公司三间无相应资质的公司处置污泥固体废物的数量。
证据五:承包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责任和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蔡某锋。
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将26130余吨生活污泥固体废物委托三家无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处置资质公司利用、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4年12月3日,我局对收集及你公司提交的证据再次审查,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运行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将26130余吨生活污泥固体废物委托三家无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处置资质公司利用、处置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上述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主要为利用原有的厂房进行建设,该建设项目已建成超二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运行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