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岳锋: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自编号9#厂房、22#厂房、24#厂房内扩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并将贮存在上述厂房的污泥固体废物经过分拣、陈化、混料后制作砖坯等工序后进入砖窑制作成烧结砖,污泥贮存场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经于2023年8月投入生产使用。
你作为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是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陆某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和主体资格,陆某超为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莫某荣、蔡岳锋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莫某荣、蔡岳锋的身份信息,莫某荣为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蔡岳锋为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协查函,证明: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运行,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使用。
证据四:承包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责任和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蔡岳锋。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3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的裁量标准,由于你是清远市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