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JHH362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基村开发区12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与2024年12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为粤R90Q68车辆检测时,该车辆有两个独立工作的排气管,你公司未按规范使用Y型管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测;
2.粤R90Q68、粤E28W19、粤R1E003、粤RZA768四辆车的检测视频未按规范记录插入采样管过程;
3.粤R92640、粤A4Y8M8、粤R95632、粤R338X0、粤AH68W3、粤RJP170、粤RP6220、粤R82712、粤R29908、粤RQW088、粤H53N22、粤RAM895、粤RSX366共计13辆重型柴油车在轻柴线检测;
4.粤BP71F0车辆的独立工作排气管数量记录错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学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01819053180)》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你公司已取得重型柴油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9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7日制作)、粤R90Q68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证明: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使用Y型管对粤R90Q68进行检测。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9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6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7日制作)、《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记录粤R90Q68、粤E28W19、粤R1E003、粤RZA768四辆车插入采样管的过程。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6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7日制作)、粤R92640、粤A4Y8M8、粤R95632、粤R338X0、粤AH68W3、粤RJP170、粤RP6220、粤R82712、粤R29908、粤RQW088、粤H53N22、粤RAM895、粤RSX366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GBT-15089-2001)、《重型柴油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3847-2018),证明: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粤R92640、粤A4Y8M8、粤R95632、粤R338X0、粤AH68W3、粤RJP170、粤RP6220、粤R82712、粤R29908、粤RQW088、粤H53N22、粤RAM895、粤RSX366共计13辆重型柴油车在轻型柴油线进行了检测。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9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7日制作)、粤BP71F0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证明:粤BP71F0车辆有2个独立工作的排气管,该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中的独立工作排气管数量登记为1,清远市新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如实填写粤BP71F0的车辆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电话:0763-393904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