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俊志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GWDR8G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村委会社公下村3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约26.29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俊志仓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陈某志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材料、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材料,证明:清远市俊志仓储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2日制作)、2024年12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陈俊志),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证明:2024年1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你公司厂区内有约26.69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证据三:公司过磅单(1张),证明:清远市俊志仓储有限公司内未按规定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量为26290Kg。
你公司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黄毅斐、麦浩艺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