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信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WFK986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金星村委会银英公路旁第00638号的厂房
2024年11月30日,我局对清远市清城区信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组通过调阅车辆号牌为粤EG77T*、粤A1P73*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检测方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清城区信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林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清城区信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清城区信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319050621)及附表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清城区信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2024年11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清城区信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8日和2024年3月29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号牌号码为粤EG77T*和粤A1P73*柴油车(驱动方式为两驱)进行了排气检测,并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检测结果为合格。
证据四:车辆号牌为粤EG77T*和粤A1P73*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检验报告编号:441802062403080852310008、441802062403291520250079),证明:车辆号牌为粤EG77T*和粤A1P73*车辆燃料类型为柴油、驱动方式为后驱,清远市清城区信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8日和2024年3月29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排气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证据五:清远市清城区信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清城区信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号牌号码为粤EG77T*和粤A1P73*车辆进行了检测服务,并分别收取款项100元和280元。
证据六:《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证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清远市清城区信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粤EG77T3和粤A1P73V车辆进行检测时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并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