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翔盛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X4MLC8M
法定代表人:黄荣杰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长埔管理区甲化岭工业区1号厂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你公司为粤TY102*车辆提供检测服务过程中,未如实登记该车辆独立工作排气管数量;
2.粤RKT23*、浙A523M*两辆车的尾气检测视频显示,上述车辆有两个独立排气口,而你公司只检测了其中一个独立排气口,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3.粤RKT23*车辆的尾气检测数据显示,该车辆转速长时间维持在1023r/min,转速数据存在异常。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荣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02219052983)》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5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6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粤TY102*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2024年1月17日出具),证明:你公司为粤TY102*车辆提供检测服务过程中,未如实登记该车辆独立工作排气管数量。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5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6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未依照规范为粤RKT23*车辆提供检测服务,检测过程中该车辆转速数据存在异常。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5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6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粤RKT23*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2024年1月29日出具)、浙A523M*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2024年1月31日出具)、《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B.5.2排气取样系统B.5.2.4双取样管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8排气污染物检测8.1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8.1.1 新生产汽车下线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规定的任意一种方法(对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证明:你公司未按规范使用Y型管为粤RKT23*、浙A523MR*车辆进行检测。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表示对处罚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并放弃提出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