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清远市清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牵头编制了《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天(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12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763-3933498)。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