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重点对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清远绿色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和有效空间,根据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部署,清城区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整治综合执法行动,聚焦重点对象,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现将依法查处的2宗水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曝光案例一
案情简介:清远市高新区某企业违法案。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收集、处理设备清洗水、场地淋溶雨水,利用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管网将未经处理的水污染物向外环境排放。
查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每个企业的责任和底线。涉案公司不按规定收集、处理设备清洗水、场地淋溶雨水,水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污水处理设施形同虚设。
本案再次警示企业和个人要增强守法意识,勿存侥幸心理、因小失大。
曝光案例二
案情简介:龙塘镇某公司违法案。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铅、镉、镍等一类污染物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已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将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在日常管理中,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人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未按照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排污企业警示教育,维护水环境质量安全。
下一步,清城区将持续强化执法监管,加大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企业偷排、漏排、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推动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