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新规】
办理依据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发证范围
居住证发证范围为全部流动人口
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因此,即日起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办居住证。
需提交材料
1、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相片回执)
3、居住登记回执(在旅馆业住宿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除外)
4、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之一)。
居住地住址证明
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
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代办证件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证件期限和签注
居住证有效期限统一为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