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发改〔2020〕6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清城区迎咀灌区、清城区小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方案》已经八届第5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31日
清城区迎咀灌区、清城区小型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好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以及国家和省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成本调查(测算)情况,制定农业水价方案。
一、基本情况
迎咀灌区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南部,灌区原设计主水源为迎咀水库,灌溉范围从主干渠上游往下游依次经过源潭镇、洲心街道和横荷街道,现灌溉面积约为3.86万亩。
清城区小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共包括3个灌区5个灌片,分别为石角镇民安灌区、飞来峡镇高田灌区的高朗片和旧岭片、飞来峡镇升平灌区的社岗片和石梨塘片,范围覆盖2个镇5个村,总设计灌溉面积1.87万亩。
二、制定农业水价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四)《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五)《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
(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
三、农业水价测算方案
(一)供水水价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第四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二)农业水价成本调查(测算)
根据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迎咀灌区和清城小型灌区农业灌溉项目工程供水成本(调查)测算,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为:
1.迎咀灌区项目末级渠系运行成本水价0.0673元/立方,农业终端全成本水价0.1987元/立方;
2.清城小型灌区项目末级渠系运行成本水价0.0439元/立方,农业终端全成本水价0.1500元/立方。
(三)农业水价定价原则和方法
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的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结合实际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促进农业节水。
四、农业水价价格方案
(一)根据上述农业水价定价原则和方法,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农业水价方案如下:
1.迎咀灌区农业用水价格0.1987元/立方;
2.清城小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0.1500元/立方。
(二)农业用水价格根据运行成本确定,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农业用水分类水价:
1.迎咀灌区粮食作物用水执行0.1987元/m³;经济作物用水加收成本水价的5%执行0.208元/m³;养殖业用水加收成本水价的10%执行0.218元/m³。
2.清城小型灌区粮食作物用水执行0.1500元/m³;经济作物用水加收成本水价的5%执行0.157元/m³;养殖业用水加收成本水价的10%执行0.165元/m³。
(三)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农业用水实行计划、定额用水,对超过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加价,用水计划、定额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
用水量超过定额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50%但未超过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100%以上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五、农业水价有关问题
(一)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管理。
(二)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
(三)新增中型灌区改革面积参照迎咀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新增小型灌区改革面积参照清城区小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四)本方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